經安全檢測,此網站為安全網站,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!

十一月 | 2011 | 李茂禎律師部落格

被上訴人抗辯因本件車禍支出修理費用,業據提出「連連發機車行估價單」為證(記載零件費用1,300元,見257號卷第280頁),並為蔣岳樺所不爭。然該估價單所記載均為以新品換舊品之零件費用,其折舊部分,應予扣除。

jensbond.wordpress.com

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